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又有新进展,伤者赵女士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并向其索赔155万余元。赵女士指出,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其性质应属于“见义勇为”。 母亲救女儿算不算“见义勇为”?
@在最北面i:其实这是母亲的天性,即使女儿已成年,在母亲眼里她仍然是需要保护的那个孩子,面对老虎的袭击,第一时间毫不犹豫冲出去的是为人父母保护孩子的本能反应,说是“见义勇为”过于生疏了母女之间的关系。
@纬二街老大爷:见义勇为,见也见了,勇确实也勇,而且真的为了,最关键就是何为“义”?平时说,情义情义,毕竟情与义不是一样的东西,母亲的举动可以说因情勇为,而不能说见义勇为。
@某市民:救人应该是园方工作人员的事,她母亲没有义务去救,应该属于见义勇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子女一旦成年,那么不顾生命危险去营救子女便不再是法律上的义务。
@苍茫:我认为,只要是他人身处险境,旁人伸手援救都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不一定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理解见义勇为行为,不能看人际关系,而是要看行为。
@孤狼:抛开二人的关系就是见义勇为,放在母子关系中那是母亲的本能。因为没有谁会把“见义勇为”四个字用在母亲救孩子身上,也几乎没有哪个母亲见到自己的孩子有危险而袖手旁观。
@干拌面爱好者:奖励见义勇为的本质,是奖励那些敢于帮助陌生人的行为,帮助陌生人,需要勇气和心中的道义。救女儿这事很勇敢,但不能叫做“见义勇为”。
@P----pp:如果妈妈救孩子是“见义勇为”,那妈妈把孩子养大难道是希望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