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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醉驾”琐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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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德铭
来源:《西安日报》2010年7月23日

  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上铐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送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醉驾”论处。如属首次“醉驾”,除罚款250—400美元外,还要判处坐牢6个月。倘若“醉驾”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美国有些州,还将“醉驾”视为“蓄意谋杀”而定罪,对于交通肇事致人之死者,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日本:纵使无伤亡事故发生,“醉驾”者最高亦可处拘役3年。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 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两次以上,要处六个月的徒刑。今年5月,日本福冈对一起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案,以“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定刑,判决监禁肇事者20年。

  法国:对酒后驾车,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属微醉,司机的驾驶证也会被当场注销。如醉酒司机导致其他人死亡就会直接被判入狱,如导致受害者受伤,司机将支付巨额赔偿。

  澳大利亚:对醉酒驾驶员,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系重犯,要处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之外,还要把驾驶员的姓名登载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标题下示众。在新南威尔士州,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就将受到最高1年坐监的刑罚。

  在我国,尽管人们无法从车窗外分辨出哪个驾车者是“醉驾”司机,但各地屡屡传出的“醉驾”伤人消息,不免令每一位出行者心怀恐惧。“醉驾”者为何敢上路,其原因有三:

  一是公众教育缺失,交通安全意识培养不到位。纵观“醉驾”前后涉及的方方面面,不论是作为消费场所的酒吧、饭店,还是作为消费者的驾车者、坐车者,对“醉驾”无一不是抱有“无所谓”的态度。显然,我们的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车”的氛围。而这种安全意识的培养,应该是从学校,包括大学、中学、小学,甚至幼儿园做起的。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二是社会公德缺乏。尽管交警部门几乎天天严查酒后驾车,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饭店甚至推出“提醒”服务——安排专人在饭店周围路口查看是否有交警执法,并提醒饮酒后的驾驶员逐一避开周边易被检查的路线。在媒体曝光的酒后驾车肇事案中,有很多肇事车辆已有多次交通违章纪录。但一些“醉驾”者仍然抱着“钱能摆平一切”、“出事后钱搞定”的心理不放,不但反映了自身缺乏起码的道德意识,也反映了整个社会公德的缺失。

  三是违法成本低,法律对“醉驾”者惩治力度不够。各个城市路口成千上万,即使交警夜夜检、日日查,“醉驾”被查的概率仍然很低。目前,我国对“醉驾”等违法行为规定的最重处罚为治安拘留15天、罚款2000元、扣证6个月和记12分。只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属《读者》期:《读者》2010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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