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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的自由与门客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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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宏杰
来源:《新京报》2012年11月13日、16日

  在春秋以前,自由、独立这些词是不属于贵族之外的其他群体的。到了春秋战国,那些底层社会的人才终于不再受身份的限制,而是可以以自身本领为资本,主宰自己的命运。

  春秋时晋国栾氏家族,倚仗一个著名的勇士督戎,公然与国家作对,相国范宣子为此事极度烦恼。范宣子有一个奴隶名叫斐豹,主动请缨,说我可以替你杀了督戎,但条件是你要给我自由。

  范宣子大喜过望,马上同意了这一要求,并且对斐豹说:“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就是说,我发誓,你杀了他,我一定上奏国君,把记载你奴隶身份的档案烧掉。在随后的决斗中,斐豹杀掉了督戎,赢得了自由。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社会地位最卑微的奴隶,在春秋战国时代也可以凭自己的本事来改变地位。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记载的被解放的奴隶,斐豹身上体现了早期中国底层社会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对贵族等级制度的反抗。而范宣子也被这个奴隶的气度所折服,这说明那个时代有作为的政治家的共同特点是识时务和通达。

  再来看看另一个侠客的故事:晋人豫让是大贵族智伯的门客。智伯的对手赵襄子杀掉了智伯,为了泄愤,又把他的头颅做成溲器。豫让十分生气,他为了给故主报仇,混进赵府做仆人,想伺机杀掉赵襄子,结果暴露了身份,被抓住了。赵襄子得知豫让为主复仇的动机后,感于他的忠义之心,居然把他给放了。

  然而豫让仍不死心,于是拿漆涂在身上,让自己身上长满了恶疮;又生吞木炭,让自己的声音变得嘶哑。他用自残的方式易容后,再次去刺杀赵襄子,结果还是被抓住了。赵襄子说:“这回我不能再放过你了,你死前有什么要求就说吧!”豫让说:“我只想刺你的衣服几剑,以尽我对智伯的心意。”于是赵襄子就把外衣脱下来给他,豫让对这件衣服连刺三剑,然后伏剑而死。

  很多人对豫让的举动不解,因为豫让当年也曾为范家、中行家效力,这两家都被智伯灭了。在临死之前,有人问豫让:“你当初不为范家、中行家报仇,反倒为智伯卖命,为什么今天智伯被人杀了,你就非要为他报仇?”

  豫让回答道:“当年范家、中行家对我并不礼遇,而智伯待我像对待国士一般,我自然要用国士的行事方式来报答他。”

  豫让的这一句回答,开了两千年来“士为知己者死”的滥觞。豫让认为,自己不是任何一个贵族的附属品,如果你不肯和我平等相交,那我们之间就只有利益关系,人走茶凉。而如果你承认我的人格与你的人格平等,对我以礼相待,那么我愿意为你对我的这份尊重献出生命。归根结底,豫让所追求的,是等级社会里平民的个人尊严和自我价值的体现。

  重读“贵族精神”

  “贵族”在我们的头脑中一般是一个负面概念,它意味着铺张奢侈的生活方式和抱残守缺的价值观。其实,贵族固然有保守、享有特权的一面,也有优雅和勇于承担的一面。

  贵族精神的第一条就是勇敢。俄国名着《战争与和平》中,安德烈将要走上战场,抵抗拿破仑的侵略,他的父亲老公爵对他的嘱咐是:“记住,安德烈,你要是战死了,我会痛心,可是假如我知道你的行为不像我的儿子,我会感到羞耻!”安德烈最终因在战场上负伤而死。

  这种情形在先秦随处可见,那时的贵族都是武士,贵族男子都要当兵。“吾国古代之士,皆武士也……有统驭平民之权利,亦有执干戈以卫社稷之义务,故谓之‘国士’,以示其地位之高。”翻开《左传》和《国语》,我们发现那时候的贵族个个都能上阵打仗,就连春秋末期的孔夫子,也精通射御之术。

  贵族精神的第二条是重视荣誉,敢于承担。

  今天中国人往往认为贵族只意味着特权,有好处先上,有危险先逃。其实,权力也意味着责任。西方航海界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在一艘船沉没时,船长必须最后一个逃生。贵族在上古社会中的作用就如同船长,在享受特权的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在关键时刻必须挺身而出,为国家和君主献出生命。

  公元前541年,在郑国的虢地,各诸侯国召开“弭兵大会”。“弭”就是停止的意思,弭兵大会就是停战大会,号召各国和平相处。但是这个大会正在进行时,鲁国的大夫季武子就出兵征讨莒国。消息传来,出席大会的楚国代表主张杀掉鲁国的代表叔孙豹泄愤。晋国的大臣乐桓子赶紧去通知叔孙豹,表示要帮他做做工作,免此大难。不料叔孙豹却拒绝了乐桓子的好意,他说:“我来参加诸侯大会,就是为了保卫社稷。我如果避免了大难,各国必然要派兵联合讨伐鲁国,这不是给鲁国带来了灾祸吗?如果他们在大会上把我杀了,那也相当于惩罚了鲁国,鲁国就不会遭遇大兵压境之险。所以,我宁愿死在这里。”

  这就叫承担。这件事见于《左传·昭公元年》和《国语·鲁语下》。

  在死亡面前的尽责不苟和从容不迫,在影片《泰坦尼克号》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相信人们对当年泰坦尼克号在沉没过程中,甲板上的乐队一直坚持演奏这一幕印象深刻,那是对贵族精神的最佳诠释。它告诉我们,有一种死,比平凡的生更伟大、更永恒。

所属《读者》期:《读者》2012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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