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个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身处的范围狭窄到连自己的天赋能力都无法得到最起码的发挥,而唯有这些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根据这一推论,我们应当在个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限。这一道界限应当划在何处,简直是一个讨价还价的问题。大体说来,人类毕竟是互相依赖的,没有任何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而永不干扰到别人的活动。“梭子鱼的自由,就是鲸的末日”,于是,某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须受到约束,另一部分人才能享有自由。
两种自由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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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读者》风格:《读者》2012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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