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的“猎狐行动”收网在即,央视新闻频道播出了一则警方劝返和缉捕海外贪官的专题报道。报道中两名贪官逃亡10年后自首归案,疑犯自述称,漂荡2年后,在南非办了工作居留,花费100多万美元买了别墅,虽然每天花天酒地,但总是感觉不到幸福,惶惶不可终日,甚至有时觉得生不如死。
这些人之所以感觉不到幸福,是因为他们不懂经济学,从头到尾给自己算了一笔糊涂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教授曾经给幸福列出过一个方程式,即个人幸福=物质效用/消费欲望。其中效用是指人们通过消费物质或者劳务而获得的满足程度,欲望是指一种缺乏的感觉和求得满足的愿望。通过这个方程式可以看出,幸福与效用成正比,与欲望成反比。
当欲望不变时,人们的物质效用越高幸福感就越高,但财富不等同于效用。根据幸福方程式,所谓幸福,就是要获得更多的效用,进而缩小与欲望的差距。因为效用需要通过消费或劳务来满足,所以经济学家通常将财富或收入作为效用的简单测量工具,财富或者收入便成了幸福的象征。这样理解有它的合理之处,有句俗话说的是“没钱是万万不能的”,因为没钱就无法获得物质效用,也就没有幸福可言。但是在这句俗语之前还有一句话就是,“钱不一定是万能的”。翻译成经济学的语言就是,有钱并不一定能获得相应效用或者幸福的增加。首先,效用是一种主观心理过程,而财富仅仅为心理体验带来了部分刺激。日常生活中,财富既不能每时每刻令人获得快乐体验,更不能代替其他方面的心理感受,如健康、婚姻等。其次,财富带来的效用存在边际递减规律。即人们从消费物品和劳务过程中得到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货币的边际效用也是递减的,幸福感便不再强烈。这正是经济学中的伊斯特林悖论:收入与幸福关系复杂,高收入阶段,两者几乎没有相关性。
贪官们虽然财富膨胀,但是没法带来幸福,因为一方面贪官的财富早已到了边际效用递减的阶段,自然不能从财富增值中获得更多乐趣;另一方面将贪污来的钱堆砌在家中或者不为人知的角落,不用来消费,钱不花就等于不是钱。直到有一天被公安机关查处,这些财富成为判刑定罪的砝码,它带来的不仅不是正效用,反而会是负效用。
另一方面,当物质效用不变时,人们的消费欲望越大幸福感就会越低。举个例子,假设一个贪官的月收入是5万元,他的需求是这个月买块劳力士的表,价格是20万元,那么套用幸福方程式,他的幸福值只有0.25;假设一个普通工人的月收入是5000元,他的需求是这个月买块卡西欧,价格是1000元,他的幸福感就是5。如此一来,一名普通工人的幸福感就远远高于一个贪官,所以说,欲望是影响幸福的重要因素。正如一名贪官在忏悔录里写的:“总以为有了香车美女以后就会幸福,但是往往有了他们以后我又会贪恋更名贵的轿车和更年轻的姑娘,回头想想都是虚幻的,我现在认为本本分分工作、安安稳稳生活才是最大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