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我市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及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进一步提高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
三、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属于我市2022年调整范围。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属于调整范围。
【适用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按照《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超龄人员。
均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办法】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
(一)定额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所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其中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退休人员以本人2021年12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0.45%。
(三)倾斜调整。
1.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2.对11个艰苦边远地区(黔江、武隆、巫山、云阳、城口、巫溪、奉节、石柱、彭水、酉阳、秀山)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对1953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对2005年底前退休且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超过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
5.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0、85、90周岁及以上的,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其年龄每人每月相应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0、85、90周岁的,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相应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6.企业退休人员高龄人员养老金按原规定执行。